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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是否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6-02-24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9575 【打印】 【关闭】 【刷新】

某公司是否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案情】

20054月,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3个月,刘某提出辞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某公司只给刘某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刘某认为某公司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及第四十七条规定, 本案刘某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法律规定不予经济补偿的情形。某公司应对其进行经济补偿。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除非刘某与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需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约定,按照该规定,刘某的经济补偿只能自20081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开始起算补偿期限,照此刘某的工作时间应自0811日计算至20097月共计19个月。按此计算经济补偿金为2个月平均工资。所以,本案刘某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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